服务类合同履行方式有什么?不完全履行是什么意思?-全球百事通

时间:2023-06-25 08:01:41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服务期限算不算合同的履行期

在劳动合同中,算合同的履行期。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合同固定下来,则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中服务期条款主要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一为服务期限,即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时间;

二为用人单位就服务期限应对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及其他额外福利待遇;

三为劳动者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有名民法典律服务合同的区别

主要在于内容不同、以及适用范围不同,对于法律服务合同在一定程序上也是有名合同中的一种形式,有名合同是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中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

尽管民法典奉行合同自由原则,但有名合同规范的设立仍有其重要意义;其一,有名合同规范具有补充当事人约定的疏漏,使合同内容臻于完善的作用。其二,有名合同规范中设有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的约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严重失衡时,可以矫正该约定,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三,提供交易的选择。交易者虽然只需依照其需求及能力,基本上即可透过协商折冲,作成互蒙其利的交易,但交易可能遭遇的典型风险何在,如何使其降低,这类规范就可能有一定的提示功能。其四,透过有名合同,对各种典型交易中双方权利义务与风险成本的公平分配,使其负担一定的“指导图像”功能,特别是对于民间不断扩大生产的定型化和合同条款,有其制衡功能。

三、服务类合同履行方式

(一)法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二)正确履行

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三)亲自履行

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四)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

(六)价格变动的履行

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何种价格履行的问题

(七)不完全履行

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

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

部份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八)情势变更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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